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根據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用。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翻新、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工程實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為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家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根據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用。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翻新、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實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為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集中采購目錄;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集中采購目錄。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