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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相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通過當地電視、廣播等媒體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氣溫以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的為準。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高溫天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領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進行監督。

第五,建立高溫天氣及時監測預警預報體系。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高溫天氣的及時監測和預警預報。

電視、廣播等媒體應當根據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和預警預報,及時準確播發高溫天氣氣象信息。電視媒體應在電視屏幕上顯示高溫天氣的預警信號。

高溫天氣預警信號分為橙色和紅色,其中日最高氣溫37℃以上為橙色,40℃以上為紅色。

禁止刪除高溫天氣的及時氣象信息和預警預報信息。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的工作時間,確保安全生產,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暑降溫和急救的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時的自我勞動保護能力。

第八條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切實做好高溫天氣下的防暑降溫工作,制定並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確保防暑降溫設備正常運行。

第九條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為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超過6小時,12至16高溫期間暫停工作。12至16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暫停高溫作業的,應暫停高溫露天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需要在高溫下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第十條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為強高溫天氣。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後仍不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7℃(不含37℃)的,應當停止勞動。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停工的,12-16高溫期間暫停工作。12至16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暫停高溫作業的,應暫停高溫露天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需要在高溫下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第十壹條因搶險救災需要或者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7℃(不含37℃)的,工作時間不適用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在高溫或者中高溫天氣停止工作或者縮短工作時間而扣減其工資。

工會或者勞動者可以在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中約定適當提高高溫天氣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工作的,用人單位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其中中度高溫天氣每人每天5元至10元,高度高溫天氣每人每天20元至10元。

第十四條每年5月至9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室外作業和室內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免費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並加強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應當因地制宜設置休息場所。

休息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位於工作區域或離工作地點不遠的地方,並與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隔離;

(二)配備涼棚、椅子、風扇等基本防暑降溫設施,配備清涼飲料和常用防暑藥品;有條件的可以加空調、噴霧風扇和淋浴設施;

(3)通風良好。

第十七條對患有心肺血管疾病、持續性高血壓、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於室外作業或者高溫天氣室內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工作地點或崗位的,應做好應對突發疾病的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者調整相關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高溫天氣中暑救援人員。

勞動者中暑時,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如果病情嚴重,應該送醫院治療。

第二十條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中暑,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病診斷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向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壹條建立中暑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中暑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調查和原因分析,並采取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刪除適時氣象信息或者高溫天氣預警預報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重慶市氣象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並對勞動者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傷亡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中高溫天氣安排勞動者工作6小時以上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12至16高溫時段暫停勞動者工作的;因生產工藝要求,無法暫停高溫期作業,且未按本辦法規定暫停高溫期露天作業的;因生產工藝要求,需要在高溫下露天作業,且未按本辦法規定合理調整作息時間的;

(二)在高溫天氣采取降溫措施不能使工作場所溫度降至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且未按本辦法規定停止工作的;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停工,未按本辦法規定在12至16高溫時段停工的;因生產工藝要求,無法暫停高溫期作業,且未按本辦法規定暫停高溫期露天作業的;因生產工藝要求,確需在高溫下露天作業,且未按本辦法規定合理調整作息時間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高溫天氣下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高溫補貼,每年5月至9月未向從事室外作業和室內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免費提供清涼飲料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糾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監督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攝氏度(℃)除特別註明外,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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