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份申請只能要求註冊壹個商標,壹份申請不能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如果壹份申請中申請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商標,該申請將被駁回。
原則 2:
原則二:壹類商品壹個商標
同壹商標僅限在壹類商品上申請,即同壹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標上使用統壹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同壹申請人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不僅限於壹個商標,還限於壹類商品,不能在壹份申請中將同壹類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
從這壹原則出發,同壹申請人申請的同壹商標,使用在兩種以上的商品上,如這些商品按照商品分類表屬於同壹類,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
例如:某制藥廠,同壹商標用於藥品類的片劑、針劑、丸劑、散劑、膏劑、丹劑等幾十種商品,這些商品按照商品分類表都在同壹類別,就可以作為商標填寫申請書,繳納申請費和註冊費。這種情況對有競爭能力的企業非常有利。
原則三:註冊商標擴大適用商品範圍需單獨申請
《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使用在同壹類其他商品上的,應當單獨申請註冊。即在原核準使用的註冊商標相同類別商品上使用的商品以外需要擴大商標使用範圍的,應當另行申請。
註冊商標的商品專用範圍僅限於原核定使用的商品,擴大商標使用範圍,可能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發生沖突。
原則四:註冊商標改變文字或者圖形需要重新申請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註冊商標以原核準的文字、圖形為準,是商標專用權的客體,改變其文字或者圖形的,不再屬於保護範圍,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在我國商標註冊制度中遵循的是 "註冊申請在先原則",將註冊而非使用作為取得商標權的途徑。同壹商標同壹類別的不同申請人只相差幾天就錯過了商標權的取得,有的甚至同壹天申請,最後可能用 "抽簽 "的方式決定商標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