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客體是特定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作為犯罪客體的特定人是特定社會關系的主體或參與者。犯罪人的行為作用於犯罪客體,即通過犯罪客體,即具體的對象或特定的人,侵害壹定的社會關系。
差異:
壹、犯罪對象決定犯罪性質,但犯罪對象不壹定。比如犯罪客體是交通工具,但具體犯罪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也可能構成侵犯財產罪中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又如,犯罪對象是金錢、電器、家具,但犯罪行為可能都是盜竊。
b、任何犯罪都會侵害犯罪客體,但犯罪客體不壹定會被侵害。犯罪的客體是受刑罰保護、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合法權益。因此,所有犯罪對象都必然會受到損害。但犯罪客體可能被侵犯,也可能不被侵犯。如果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即公私財物會受到損害,但在盜竊罪中,雖然侵犯了犯罪客體即財物的所有權,但犯罪客體即公私財物不壹定會受到損害(當然,如果偷了昂貴的魚子醬自己吃,也會受到損害)。
c、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而犯罪客體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任何犯罪行為只有侵害了壹定的法益才能危害社會,才具有犯罪的本質屬性,構成犯罪,隱蔽性和犯罪對象是任何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並不存在於所有的犯罪中,如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脫逃罪,所以不可能有犯罪對象。
d、犯罪客體是感官可以感知的外在事物,而犯罪客體反映的是只有抽象思維才能認識的事物的內在屬性。前者是具體的,後者是抽象的。比如,在詐騙罪中,作為犯罪客體的被詐騙財物是具體的,是可以觀察和觸摸的,而作為犯罪客體的財產權只能通過抽象思維來理解。
如何理解刑罰中的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
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是我國刑罰的目的。
所謂特殊預防,是指通過適用和執行刑罰來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犯罪。具體表現為:壹是通過對絕大多數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適用和執行,限制或剝奪犯罪分子的行動自由,使其在壹定時期內甚至終身與社會隔離,從而降低犯罪的可能性。
二是通過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其他貪財逐利的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財產刑,包括適用和執行罰金、沒收財產,剝奪犯罪分子的金錢,從而削弱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物質條件。第三,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資格刑,主要是適用和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防止其利用政治權利從事新的犯罪活動。第四,通過對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難以改造的罪犯適用和執行死刑,剝奪他們的生命,使他們完全喪失再次犯罪的任何條件和可能性(最後,我需要補充壹點,死刑是最殘酷的刑法手段,但保留死刑對於預防犯罪有壹定的意義,但中國必須堅持少殺慎殺的原則,最終停止死刑,雖然需要很長的時間。對於分裂勢力和漢奸,我們必須采取嚴厲而無情的死刑政策。
2.特別預防的另壹個重要內容是用刑罰積極改造罪犯。除了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所有被判處刑罰的罪犯都有告別罪惡重新開始的可能。因此,在刑罰的適用和執行中,必須註重對他們的正面教育和改造,使他們成為對社會有用的新人。中國總的來說是勞動改造。通過強迫罪犯從事生產勞動,促使他們改掉好逸惡勞的壞習慣,逐步養成勞動的習慣。更重要的是,在勞動改造過程中,勞改機關還對他們進行政治、法律、文化、技術等方面的教育,使他們認識到自己必須是遵守社會規範的公民,掌握壹定的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能,以便將來回歸社會,自食其力。壹般來說,通過教育,他們感到自責和自我批評,決心棄舊立新,從而有意識地消除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對於少數對自己罪行認識不夠的人,通過服刑的親身經歷,感受到懲罰的力量,讓他們不敢再犯。後者雖然在思想改造上有壹定距離,但只要在刑罰的威懾下不敢犯罪,也可以認為達到了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
(2)壹般預防,所謂壹般預防,是指國家通過刑罰的制定、適用和執行,警醒社會中的不穩定分子,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教育社會成員遵守法律。
所謂社會不穩定分子,是指那些可能實際犯罪的人,也就是潛在的犯罪分子。這些人有壹定程度的主觀惡性,自控能力和對不良意識和行為的免疫力差,容易受犯罪誘惑或受犯罪分子教唆。壹旦放松了對他們的教育,他們就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從而直接懲罰犯罪分子,防止他們再次犯罪,同時也對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進行訓誡和約束,促使他們早日醒悟,打消犯罪念頭,不敢以身試法。
此外,對於廣大守法公民來說,國家制定嚴厲的刑法,對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刑罰,可以使廣大公民深刻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和懲治犯罪的必要性,從而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守法,提高與犯罪作鬥爭的自覺性。
壹般預防比特殊預防更復雜。從刑罰理論的角度來看,要達到壹般預防的目的,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壹般預防與刑罰適當性的關系。所謂量刑適當,就是刑罰的輕重要與刑事責任的輕重相適應(現在有兩種觀點,壹種是輕刑,壹種是重刑,各有利弊)。所以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這個傳統,比如不懲惡揚善)壹直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就是說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刑相稱才會有幫助。
2、壹般預防與懲罰公開性的關系。所謂刑罰公開,就是國家把刑罰公開,讓全體成員都知道刑罰,了解刑罰。制定刑法典,讓人們知道什麽是犯罪,應該為此受到什麽樣的懲罰,從而為公眾提供必要的、明確的行為準則,便於人們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另壹方面,大部分刑事過程和所有判決都公開,讓廣大民眾在國家司法機關具體適用刑罰的過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尊嚴。
3、壹般預防與懲罰必然性的關系。所謂刑罰的必然性,是指壹切犯罪都必然要受到刑罰的懲罰,是刑罰事實上成為犯罪的必然法律後果。懲罰的必然性不僅表現在刑法的制定上,也表現在司法實踐中,使那些企圖犯罪、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不穩定分子受到強烈的震懾。
4、壹般預防與懲罰及時性的關系。所謂刑罰的及時性,就是壹旦犯罪發生,司法機關要在最短的時間內逮捕犯罪嫌疑人,移交審判,執行刑罰。
總之,我國刑罰的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的目的必須體現在對任何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刑罰上。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應當兼顧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的需要,使判決符合兩方面的要求。絕不忽視任何壹個方面。
簡述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主要特征。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是選擇性犯罪,生產假藥構成犯罪,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犯罪。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註意,本罪對象的假藥特指人用藥品,但不包括獸藥和其他動植物藥品。)。
本罪的對象只是假藥。
如同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凡制造、加工、收藏、收藏某種商品為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均為生產假藥的行為,如以某種原料制造、加工不合格藥品,收藏非藥品為藥品,將其他藥品當寶貝,收藏禁用、變質、汙染藥品為藥品。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犯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15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此罪,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本罪只能構成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假藥必然危害人體健康,但仍生產、銷售假藥。
以營利為目的,不作為不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只要行為人故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可以構成本罪。
註:假藥是指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被列為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名稱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的。
2.假藥作為非藥品。
3.用另壹種藥物冒充這種藥物。在這種情況下,低價藥通常被冒充為高價藥。)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的1。
2、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入藥。
4.它被汙染了,不能入藥。
論受賄罪的構成特征及其與依法犯罪的區別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重要構成,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實施某種行為的資格,是壹種特殊形式的權力。具體來說,是指利用我的職位範圍內的權力,即在我的職位上直接處理壹件事情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形成的便利,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存放非法財物。在實踐中,利用第三方的便利主要有三種情況:壹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工作關系。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此外,根據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依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任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的故意行賄罪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依法是犯罪(對不起,我沒聽說過這個罪)。我在網上查了壹下,有個定義。如果定義準確的話)。
1,被侵權對象不同。受賄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汙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受賄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汙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犯罪手段的客觀方面不同。受賄罪是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汙罪是指以貪汙、盜竊、詐騙等手段非法占有直接負責、管理、處理的公共財物。
4.主觀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索取他人或者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汙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