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場飼養的獺兔在本鎮銷售或搬家,應提前向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檢驗場申請檢疫,取得動物檢疫證明。
2.本場飼養的獺兔遷出市區時,應將豬運到指定地點,向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換證所申報,並取得本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自行屠宰食用的獺兔,應當在屠宰前向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檢驗場所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兔,在引進前,必須報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並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方可引進。引進後按規定進行檢疫、觀察、免檢,期滿後符合檢疫條件,重新入團。
5、跨省引進商品飼養獺兔,在引進前,必須報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引進後,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免檢,檢疫合格後再合群。
農場疫情報告系統
1.義務報告人:當駐地(社區)獸醫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報告。
2.臨時措施:
(1)對疑似傳染病的動物進行隔離,並指定專人負責看護。
(2)對患病動物停留過的場所和被汙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患病動物死亡時,其屍體應完整保存。
(4)在法定的疫情鑒定人到來之前,不準隨意宰殺,病畜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驗不準食用。
(5)需要封鎖可疑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的內容:
(1)發病時間地點。
(2)患病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同組動物數量、免疫力、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和診斷。
(3)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下電話報告。(舉報電話:8600985)
農場消毒系統
1,規模化養殖場要嚴格按照消毒規程進行消毒。
2.生活區:辦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圍環境每月消毒壹次。
3.商品獺兔周轉區:周轉宿舍、秤及周邊環境每售出壹批消毒壹次。
4.生產區主入口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換池水和藥品兩次,以維持有效濃度。
5.車輛:進入生產區的車輛必須進行徹底消毒,隨車人員的消毒方法與生產人員相同。
6.更衣室和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壹次,工作服清洗時消毒。
7.生產區環境:生產區道路及兩側5米以內兔舍之間的空地每月至少消毒兩次。
8.每個兔舍門口的消毒池和盆:每周至少更換兩次池、盆水和藥物,以保持有效濃度。
9.兔舍和兔群:種兔妊娠舍每周至少消毒壹次,分娩仔雞舍每周至少消毒兩次。
10,人員消毒:進入兔舍的人員必須腳踏消毒池和洗手消毒盆進行消毒。
農場免疫系統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照市獸醫主管部門的統壹安排和要求,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藍耳病、豬瘟等強制免疫疾病的免疫工作。另外,做好其余的計劃免疫工作。
2.嚴格按照現場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疾病的免疫工作,嚴格按照免疫操作規程進行,確保免疫質量。
3.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的規定,使用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並嚴格遵守。
5、建立疫苗儲存制度,嚴格按照要求儲存和運輸疫苗,確保疫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亂扔疫苗和疫苗包裝材料。
7.疫苗接種和反應處置應由合法合格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並嚴格消毒,防止病毒或交叉感染。
9、接種後,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並詳細記錄在免疫檔案中。
10,免疫接種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個人防護。
11,定期監測重大疾病免疫效價,及時完善免疫規劃,改進免疫程序,使免疫工作更加科學有效。
養殖場飼料使用管理系統
1,養殖場的飼料必須來自正規生產企業,養殖場要建立完善的領料和用料制度。
2、飼料配方應經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認可。飼料質量必須衛生,細菌總數、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重金屬、特定病原體等安全衛生指標合格。
3.飼料中不能添加激素和違禁藥物,不能飼餵生長促進劑。
4.養殖場對使用的飼料進行監測和管理,對飼料原料中農藥殘留(六六六、滴滴涕)和重金屬(鎘、鉛、汞、砷)的汙染進行監測。
5.飼養場的配合飼料或預混料必須來自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飼料廠。被批準的飼料廠必須能夠證明其生產符合國家有關批準。
6.使用配合飼料時,壹定要向供應商索取每種原料的說明書,並保留飼料添加劑的記錄。這些報表和記錄應至少保存兩年。
7.飼料添加劑和微量元素應當符合農業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出口食用動物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
8.飼料中添加的動植物源性成分應當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規定。
9、養殖場在養殖過程中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消毒劑和獸藥等。,必須有生產單位檢驗和企業抽樣檢驗報告。
10、飼料生產、加工和運輸過程應避免交叉感染。
11、飼料儲存應防黴、防潮、通風良好,且無防火、防盜、防鼠、防鳥設施。
12.飼料應按“先進先出”的原則發放,並做好出庫記錄。嚴禁經銷過期變質飼料。
農用藥品修理周期制度
停藥和宰殺動物之間的間隔。根據某種藥物在某種動物體內的代謝排泄時間。在此期間,動物肌肉、組織或產品中的藥物殘留可能超過允許限量。
在飼料和飲水中添加藥物,同時使用幾種藥物時,“停藥期”的計算應以停藥期最長的藥物的最後壹次使用時間為準。
在選擇用藥時,壹定要考慮到效果和停藥的時限。治療動物疾病的常用藥物很多,但停藥期不同:氟苯尼考(30天)、多西環素(脫氧土黴素、鹽酸多西環素-,泰妙菌素、甲碸黴素(28天)、鹽酸土黴素(26天)、鹽酸土黴素(7天)、磷酸泰樂菌素(5天)、林可黴素或弗吉尼亞黴素(66天)。如果是商品肉用動物,除了療效和成本,還要考慮這些藥物的停藥期和商品肉用動物屠宰上市的時間,在商品肉用動物屠宰上市前選擇那些符合停藥期要求的藥物。
養殖場獸藥使用制度
1,為了規範獸藥、器械和生物藥品的采購、儲存、使用,減少藥品損失和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2、獸藥管理人員在新購藥品、設備時,根據發票找出件數,按獸藥入庫要求分類存放。最近過期的藥品及時通知獸醫技術人員,過期的藥品報財務註銷。
3.建立藥品申報制度。
(1)養殖場獸醫技術人員報獸藥監督員批準後領藥,常規藥品由獸醫技術人員計劃采購。專用疫苗、貴重藥品和專用醫療器械應當報養殖場主要負責人采購。如果不能購買,必須在3天內向農場的技術管理人員報告,說明情況。
(2)農場醫療設備應由專人購買。如遇特殊情況,須經農場主要負責人批準,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收購。
4、接收生物藥品,如疫苗、血清、類毒素等需要低溫保存的藥品,必須用保溫箱包裝,否則獸藥監督員不予接收。
5、對壹些特殊藥品、疫苗、空瓶或被汙染的物品、場所,查明數量,按要求派專人進行銷毀和無害化處理。
6.獸醫和防疫員應在使用前對每批新藥和疫苗進行小規模試驗,並將試驗結果書面報告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只有在沒有異常的情況下,它們才能被廣泛使用。每次防疫必須做好以下記錄: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批準文號、用豬階段、豬數、反應情況等。如有異常,及時停用。如果妳玩忽職守,用戶將對損失負責。
7、獸藥的使用按照《規模化豬場生產技術規範》標準執行。
8.禁止使用國家無公害食品和生豬生產使用指南中規定的禁用藥物,嚴格執行允許使用藥物的停藥期,由獸醫技術人員負責實施。造成危害的,由現場負責人和主管獸醫人員負責解釋並承擔責任。
9、以上必須嚴格執行。
養殖場無害化處理系統
1.當養殖場的豬死於疫病時,必須堅持“五不處理”的原則,即不宰殺、不販賣、不出售、不丟棄、不食用、徹底無害化傾倒。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養殖場的下風向修壹個無害化處理屍體池。
3、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當根據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豬場發生傳染病時,不準交易、販賣,就地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地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並對豬的數量、死因、體重、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認真記錄和備案。
6.無害化處理後,必須對圈舍、用具和道路進行徹底消毒,防止病原體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和疫情期間,要註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豬免疫計劃
壹、母豬的免疫程序
1.口蹄疫疫苗(高效疫苗)應在分娩後兩周註射壹次,每次2劑。
2.豬瘟疫苗:產後1周註射2針。
3.大腸桿菌疫苗:分娩前5周和2周各2劑。
4.偽狂犬病疫苗:分娩前1個月註射2劑。
5.細小病毒疫苗或鉤端螺旋體-細小病毒-豬丹毒三聯疫苗:產後兩周註射2針。
6.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苗:每年春秋兩季註射壹次,每次1劑。
二、商品豬的免疫程序
1,20-25日齡仔豬必須接種2劑豬瘟疫苗超前免疫(大部分豬場不需要),3劑豬瘟疫苗超前免疫。
2.仔豬斷奶後第壹次免疫,劑量2ml,第壹次免疫後壹個月用相同劑量1次。
3、3日齡時應補充鐵1ml(100 ~ 150mg)。
4、7日齡哮喘疫苗(日必治)1~2ML。
5.21日齡哮喘疫苗(Rebizumab)再免疫2ML。
6-30日齡,第壹劑仔豬副傷寒疫苗1。
7、35日齡,偽狂犬病疫苗,1毫升。
在8日齡和40日齡時,接種2份鏈球菌疫苗。
9.55日齡時,註射2支豬三聯疫苗(豬丹毒-豬瘟-豬肺炎)或55日齡時,註射2支豬瘟疫苗。
10,60日齡,口蹄疫濃縮疫苗2ML。
11,90日齡,3ML(3頭)口蹄疫濃縮疫苗,驅蟲。
養殖場畜禽標識系統
1,新出生的畜禽,應當在出生後30日內添加畜禽標識;30日內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在離開飼養場所前加貼畜禽標識。
2、畜禽在左耳中間,從外地引進的畜禽需再加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間。
3、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的,應當及時套用畜禽標識,並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的標識代碼。
4、未應用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