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1)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被責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行為進行“曝光”;
(三)公告後,經復檢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4)整改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表明生產者已無能力生產合格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措施,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給予其應有的處罰。比如,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包括三個方面:
(1)是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衛生材料、化妝品、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等。
(二)農藥、化肥、種子、計量器具、煙草、有安全要求的建築鋼筋、水泥等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
(三)消費者和有關社會組織舉報的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包括群眾投訴舉報的假冒偽劣產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等。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五條
國家
經濟學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樣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凡屬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單獨進行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抽取檢驗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支付。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驗,由接受復驗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驗結論。
為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會要求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制造產品,所以為了防止企業生產違法產品,也會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監察機關發現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也可以要求企業立即停業整頓,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