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國如何處罰醫生賣假藥?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孕產期用藥構成犯罪,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犯罪。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犯罪對象僅為假藥,是指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名稱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三)以其他藥品冒充本藥品的。在這種情況下,低價藥通常被冒充為高價藥。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處理:(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二)無批準文號生產的。(3)變質,不能入藥。(4)被汙染,不能入藥。假藥作為本罪的客體,是指人用藥品,但不包括獸藥和其他動植物藥品。在本罪的客觀方面,生產假藥表現為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非法加工制造假藥。銷售假藥是指非法銷售(批發或者零售)自己或者他人生產的假藥。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犯罪。《修正案八》頒布後,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在犯罪主體上,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生產、銷售假藥,但仍生產、銷售。如果是由於過失,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於銷售假藥的醫生,吊銷其職業資格證書是肯定的,但相應的刑事責任只能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非法獲利和對患者的影響具體分析。既然是假藥,那麽患者服用假藥後很有可能會死亡或者出現其他嚴重並發癥,並不代表醫生銷售假藥沒有後果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構成銷售假藥罪,刑期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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