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武器和彈藥庫;
(二)存放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地點;
(三)集中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致病菌、國家管制藥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場所;
(四)金融機構的金庫和營業場所;
(五)博物館、文物商店和重要文物、珍品的陳列、收藏場所;
(六)交通、金融、貿易和物資系統中的重要倉庫,以及存放高檔商品和重要生產資料的場所;
(七)本單位的會計室和集中存放現金、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的場所;
(八)城市新建住宅小區;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場所和部位。第九條安裝報警裝置的單位應當逐步與當地公安機關和安全保衛部門聯網,形成多級報警樣式,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由單位領導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技術防範工作。第三章技防產品第十壹條技防產品的生產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生產技防產品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屬機構、鐵路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和質量認證制度的技術保護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申請技防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產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備案;
(二)樣品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或者鑒定合格;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申請技防產品銷售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銷售的產品具有合法的生產證明;
(三)有完善的進貨驗收和銷售登記制度;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章技防工程第十四條技防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6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測試和調試儀器設備;
(四)有完善的安全技術防範體系質量保證體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30日內,將前款規定的情況書面告知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第十五條安全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按照風險等級和投資級別進行管理。公安部已發布風險等級和防護等級的,按規定執行;30萬元以下的項目投資由市公安機關管理,3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資由省公安廳管理。第十六條技防工程的設計、方案論證、審批、施工、驗收和維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第十七條技防工程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限期整改,並在3個月內向驗收單位申請重新驗收。第五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