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起草區域性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地方標準,並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承擔地方標準起草任務,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實施,依法對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統壹實施的與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有關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省級地方標準(包括標準樣品的制作)。
省級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劃、審批、編號和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州)、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在沒有省級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提出區域性地方標準草案,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頒布實施。
區域性地方標準由送審稿的市(州)、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劃、編號、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可行;
(二)有利於資源節約、節能減排;
(三)有利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的發展;
(四)有利於保護公民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消費者利益。
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第七條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地方標準(包括全文實施或部分實施,下同)和推薦性地方標準。建議采用區域性地方標準。
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內容應當限於下列範圍:
(壹)涉及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二)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三)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四)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要求;
(五)汙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六)保護動植物安全的要求;
(七)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利益;
(八)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法律法規對強制性地方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立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第九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底提出制定下壹年度地方標準年度計劃的原則。
每年年底,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將對收集到的項目建議進行匯總研究,並根據需要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申請。第十條項目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議總結。
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必要性、範圍、主要規格內容、國內外情況簡述(包括標準查新)。擬制定為強制性地方標準的項目,還應當說明其制定依據。第十壹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申請進行初審,並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向社會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天。公示結束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集的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經項目評審後確定項目,並下達制定地方標準年度項目計劃。
對我省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立即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