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線索處置的四種處置方式是什麽?
1,談話和詢問,包括談話和詢問。
2.初步核實
3、暫時未決調查
4.結束它
二、線索處理、談話、詢問和初步核實的區別
1.談話詢問是紀委處理問題和線索的常用方式,也是紀檢組織及早掌握黨員幹部身上可能存在的小問題,提醒幫助的手段。談話和詢問包括談話和詢問兩種方式,其中談話是面對面的,詢問是書面的。它們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疊加使用。
2.初步核實是立案前對問題線索進行初步了解和核實的活動。作為處理問題線索的重要方式和監督執紀的重要環節,其任務是了解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是否立案提供依據。
三、案件調查流程
1.案件審查室認為有必要進行初步核實或者審查的,應當填寫初步核實提交表或者初步審查審批表;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步核實或者審查,應當制作委托初步核實通知書或者委托初步審查通知書。
2.《初步核實提交表》或《初步審查審批表》提交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向秘書科報告,承辦監察室組織實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實通知書》或《委托初步審查通知書》由分管領導簽發後,承辦監察室負責簽發相關紀檢監察機關,並負責督促結案。
3.對已經批準初查或者初步審查的案件線索,應當填寫案件調查過程登記表。
4.初步核實後,參與核實或審查的人員應寫出初步核實或審查報告,初核人員必須在報告上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或者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