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標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在50萬元、其他市本級和成都市所轄縣(市、區)級在30萬元、其他縣(市、區)級在1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在60萬元、其他市本級和成都市所轄縣(市、區)級在40萬元、其他縣(市、區)級在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此外,和上次公布的標準相比較,此次提高了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標準》明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在200萬元(此前為150萬元)、其他市(州)本級和成都市所轄縣(市、區)級在120萬元(此前為80萬元)、其他縣(市、區)級在80萬元(此前為50萬元)以上的納入公開招標範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壹、比選采購方式的主要流程是什麽
1、采購人發出采購信息(采購公告或采購邀請書)及采購文件;
2、供應商按采購文件要求編制、遞交應答文件;
3、采購人對供應商應答文件進行評審,並初步確定中選候選供應商
(中選候選供應商數量少於遞交應答文件供應商數量,具體數量視采購項目情況而定);
4、采購人保留與中選候選供應商進壹步談判的權利;
5、采購人確定最終中選供應商,並向所有遞交應答文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
6、采購人與中選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二、競爭性談判的主要程序是什麽
1、采購人發出采購信息(采購公告或采購邀請書)及采購文件;
2、供應商按采購文件要求編制、遞交初步應答文件;
3、采購人根據初步應答文件與所有遞交應答文件的供應商進行壹輪或多輪談判,供應商根據采購人要求進行壹輪或多輪應答;
4、采購根據供應商最後壹輪應答進行評審,並確定成交供應商;
5、采購人向所有遞交應答文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
6、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