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保障有:
1、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障中,可保障大病醫療費用,包括醫保內費用、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費用和醫保內乙類自理費用;
2、住院和規定病種醫保外合理藥品、材料補充醫療保障中,所謂規定病種是指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兒童孤獨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藥肺結核等;
3、特定腫瘤及危重癥創新藥品、耗材醫療保障中,所保障的藥品和耗材主要可用於治療肝癌、肺癌、甲狀腺癌、乳腺癌、卵巢癌、前列腺癌、淋巴瘤、白血病、腦瘤和肺動脈高壓等重大疾病;
4、三種罕見病藥品保障中,所能治療的疾病為脊髓性肌萎縮癥、黏多糖貯積癥IVA型、法布雷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