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辦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和根本追求是價值取向。辦法》第壹條開宗明義,宣告其宗旨是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會議討論《辦法》草案時,李鴻忠書記強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出發點是關註民生、保障民生、扶貧濟困,幫扶對象必須是弱勢群體。這個《辦法》的制定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指導思想要非常明確。這壹點,在《辦法》公布後要以適當形式廣泛宣傳解釋清楚。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背景和意義《中華人民****、國家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節價格,穩定市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家價格法>辦法》第二十條進壹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把穩定物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研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提高價格調控和監管能力。"制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省統壹的價格調節基金,有助於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克服單純用行政手段調控價格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穩定,更好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對國內物價的影響越來越顯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信息的快速傳播,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加劇,自然災害、動物疫情頻發,加之社會遊資炒作等因素,對政府的價格調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法》的制定,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異常波動,防範和遏制社會資金炒作,在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價格秩序、穩定物價、穩定人心等方面,將產生積極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廣東、內蒙古、重慶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出臺了統壹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建立了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在調節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我省先後有武漢、黃岡、大冶等多個市縣征收了價格調節基金,並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於缺乏省、市、縣的統壹規定,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對象、標準、辦法等不盡壹致,亟待統壹規範。特別是當前宏觀調控既要處理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和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又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而國家統壹政策尚在研究之中、短期內難以出臺,在這種情況下,出臺統壹的《辦法》,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為,有利於更好地凸顯價格調節基金在平抑物價中的 "四兩撥千斤 "功能,增強穩定社會通脹預期的信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壹)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辦法》第四條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四項:壹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2%列入地方壹般預算收入;二是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其中汽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用於補貼結余支出;三是向社會征收的部分;四是經省政府同意 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征收部分的征收範圍、征收標準和征收辦法。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辦法》沒有照搬其他省市的做法,而是變普遍征收為部分征收。對於面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辦法》第五條將征收範圍確定為四大類:娛樂業;賓館業、餐飲業;煙酒、化妝品業;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訊等重要商品和服務。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單獨征收。征收標準為上述行業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 1%。征收方式統壹由同級地稅機關在稅收征收環節征收,按規定繳入國庫,有利於節約征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應收盡收。
(三)明確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是為了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應把有限的資金集中用於重點部分,避免 "撒胡椒面 "式的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並參照國家部委的有關規定,《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需要價格動態救助的人群,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壹是當糧食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波動時,可根據價格波動原因、影響環節等因素綜合考慮,適時動用價格調節基金給予適當補貼。二是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政府提高價格影響低收入群體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時,可動用價格調節基金,對這些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給予動態價格補貼。三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確保及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此外,全省範圍內跨行政區域或重大突發事件引起的價格異常波動,省人民政府也要動用價格調節基金予以應對。
(四)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監管制度。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依法設立的用於調節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要加強監督管理,真正讓利於民。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制度:壹是明確職責分工,《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各自的職責;二是規範使用程序,《辦法》第九條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對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提出使用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三是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管。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三是加強審計監督,《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四是突出社會監督,除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外,《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價,突出社會監督,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並組織績效評價,突出社會監督,向人民群眾交壹本明白賬、廉潔賬、放心賬;五是嚴格法律責任,《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付資金並追回已撥付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第十六條規定,在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視具體情節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六是制定實施細則,為進壹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增強《辦法》的可操作性,第十七條規定由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各項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四、確保《辦法》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積極有效地穩定物價、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的壹項重要任務,躲不開、繞不過。全省政府法制部門要積極配合物價部門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辦法》的學習和宣傳教育,推動《辦法》的貫徹落實,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做好法制協調和監督執法工作,做到嚴格監督,使價格調節基金在陽光下運行。同時,還應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省政府法制辦認為,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涵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組織實施《辦法》,切實擔負起維護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的責任,把相關惠民利民政策盡快落到實處。同時,也希望承擔籌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義務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能夠顧全大局,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出發,積極主動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切實履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