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不影響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根據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舉報投訴,查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依法行使行政權力進行查處;申請勞動仲裁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勞動監察大隊無法解決時的壹種維權行為。
2.用人單位應當每季度向職工公布壹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自覺接受職工的監督。屬於參保範圍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省醫保中心發出催繳通知,進行催繳。10日內仍拒不繳納的,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改正指令,用人單位每季度向職工公布壹次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自覺接受職工監督。
3.屬於參保範圍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省醫保中心發出催繳通知書進行催繳,在10日內仍拒不繳納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出改正指令,責令改正;5日內拒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予以處罰。省醫保中心從下月起通知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參保單位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其職工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