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摘自206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9次會議通過的修訂後的刑法)。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
(3)變質;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擴展數據
保健品和藥品的區別
第壹,制作和配方成分不壹樣。藥品的生產能力和技術條件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嚴格審查,必須經過藥理、病理、病毒的嚴格檢驗和多年的臨床觀察,經有關部門鑒定批準後才能投入市場。而保健品可以不經過醫院臨床實驗,直接投入市場。
這樣,藥物必須有確切的療效和適應癥,不良反應明確;那些屬於保健品的不是。
第二,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不同。作為藥用維生素產品(藥名),必須在藥廠生產,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求非常高,如空氣潔凈度、無菌標準、原料質量等。,且所有藥品都要求符合GMP標準(藥品生產質量規範);作為食品,維生素制品(食品名稱)可以在食品廠生產,標準低於藥品生產。
第三:療效的差異。作為藥品,必須經過大量的臨床驗證,通過國家藥監局(SFDA)的審批,有嚴格的適應癥,在治療疾病方面有壹定療效;作為食品的保健品,沒有治療作用。只有檢測汙染物、細菌等衛生指標才能上市。
第四:說明書和廣告的區別。作為藥品,必須有SFDA批準的詳細說明書,有嚴格的適應癥、註意事項和不良反應;作為食品的保健品,說明書不會這麽詳細嚴格。
因此,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為了保證安全,最好選擇SFDA批準的標有“OTC”字樣的藥品,購買時看是否附有詳細說明。服用屬於藥品(藥品名稱)的保健品前壹定要仔細閱讀說明書,按照推薦劑量服用,不要過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