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突變試驗未發現致突變傾向。
藥理學特征
藥物治療類別:抗血栓藥物,ATC代碼:b01ad02。
艾通力的活性成分是壹種糖蛋白——非典型蛋白酶(重組人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劑),能直接激活纖溶酶原轉化為纖溶酶。當靜脈註射時,該產品在循環系統中表現出相對不活躍的狀態。壹旦與纖維蛋白結合,該產品被激活,誘導纖溶酶原轉化為纖溶酶,導致纖維蛋白降解和血凝塊溶解。
在壹項超過40,000名急性心肌梗死(GUSTO)患者的研究中,治療組給予65,438+000 mg該產品90分鐘,靜脈註射肝素作為輔助治療,30天死亡率為6.3%。對照組給予654.38+0.5萬單位鏈激酶60分鐘,輔以皮下或靜脈註射肝素,其30天死亡率為7.3%。同時,溶栓後60分鐘和90分鐘用本品治療的患者血管再通率高於用鏈激酶治療的患者,180分鐘及以後兩組無差異。
接受本品治療的患者30天死亡率低於未接受溶栓治療的患者。
α-羥基丁酸脫氫酶(HBDH)的釋放減少。與未接受溶栓治療的患者相比,接受本品治療的患者整體心室功能和局部心肌壁運動功能受損較小。
心肌梗死
壹項安慰劑對照試驗(晚期)顯示,100 mg本品治療3小時的患者30天死亡率低於對照組。對於壹些有明顯心梗癥狀的病例,發病後24小時內溶栓治療也是有益的。
肺栓塞的研究
急性大面積肺栓塞和血流動力學不穩定患者用本品溶栓,可迅速降低血栓和肺動脈壓。沒有死亡率數據。
急性缺血性卒中的研究
在兩項美國試驗(NINDS A/B)中,與安慰劑相比,使用該產品且預後良好(無功能缺陷或輕度功能缺陷)的患者比例顯著增加。上述發現在兩項歐洲試驗和另壹項美國試驗中沒有得到證實。然而,在最近的三次試驗中,大多數患者未能在中風後3小時內接受治療。後續分析表明,中風後3小時內服用本品療效肯定。雖然重癥和致死性顱內出血的風險增加,但與安慰劑相比,預後良好的差異為14.9%(95%可信區間為8.1%至21.7%)。這個數據不能給出治療對死亡率影響的明確結論。然而,總的來說,如果在中風癥狀出現後3小時內使用本品,並遵循本手冊中描述的預防措施,使用本品的益處仍大於可能的風險。
隨後對所有臨床數據的分析表明,與癥狀出現後3小時內使用本品治療的患者相比,3小時後(3至6小時)使用本品治療的患者療效相對較差,風險增加,這導致他們的效益/風險比在0-3小時內落在最初可接受的值之外。
由於本品具有纖維蛋白的相對特異性,100 mg本品可使循環纖維蛋白原在4小時內降至60%左右,但壹般24小時後可恢復至80%以上。纖溶酶原和α-2-抗纖溶酶在4小時後分別下降到約20%和35%,24小時後恢復到80%以上。只有少數患者的循環纖維蛋白原水平長期明顯下降。
ECASS III試驗是在3-4.5小時的時間窗內對急性中風患者進行的安慰劑對照、雙盲試驗。主要終點為90天的殘疾,第二個結果分為有利結果(改良Rankin量表[mRS]0至1)或不利結果(mRS 2至6)。***821患者隨機分為兩組(阿替普酶組418,安慰劑組403)。阿替普酶組(52.4%)與安慰劑組(45.2%,優勢比[OR],1.34;95% CI 1.02-1.76;P= 0.038)更多患者獲得良好結果。阿替普酶組的腦出血/SICH的發生率高於安慰劑組(所有腦出血的發生率分別為27.0%和17.6%,p = 0.0012;NINDS定義的Sich為7.9% vs.3.5%,p = 0.006根據ECASS III的定義,Sich為2.4%對0.2%,p=0.008)。與安慰劑組相比(8.4%;P=0.681),阿替普酶組死亡率(7.7%)較低,但無顯著差異。ECASS III的結果顯示,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在癥狀出現後3-4.5小時內使用阿替普酶可顯著改善臨床結果。
阿替普酶在從發病到治療的4.5小時內治療急性缺血性卒中(OTT)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已在壹項正在進行的AIS登記中進行了評估(SITS-ISTR,卒中登記中溶栓的安全實施)。3個月時,癥狀性顱內出血的發生率(根據NINDS的定義)(2.20%)略高於3小時窗(1.70%)。3 ~ 4.5小時時間窗內死亡率(12.4%)與0 ~ 3小時時間窗內死亡率(12.3%)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