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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臨刑前發明出能遏制新冠病毒的藥物,可以免除死刑嗎?

死刑是壹種極其嚴厲的刑法,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比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等這類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行為都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死刑分為緩期兩年執行和立即執行,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可以緩壹段時間執行,也就是有死緩考驗期,而後者卻是立刻執行。

臨刑前發明可以遏制新冠病毒的藥物,可以免除死刑嗎?其實李紅濤的案例可以回答這個問題,1993年27歲的李紅濤本被判處死刑,卻因壹項發明把自己從死亡邊緣拉回,死刑改判死緩,他是因為成功研究出無刷電機而免除死刑的。目前來看,我認為發明出能遏制新冠病毒的藥物是屬於重大立功表現,因此我認為可以免除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壹、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壹旦碰到以上三種情形,負責執行的法院必須立即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犯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指在服刑期間,有以下情形之壹: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如果在行刑前能發明出遏制新冠病毒的藥物那真的是功德壹件,不過這到底算不算重大立功表現,還要由相關部門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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