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按醫院不同等級支付:三級醫院: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88%,個人支付12%;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91%,個人支付12%: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 88%,個人支付 12%;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 91%,個人支付 9%;壹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 94%,個人支付 9%:退休人員個人自付比例分別降低3個百分點。參保人員在精神病醫院治療精神病發生的符合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95%。
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合理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
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使用乙類藥品和部分自費診療項目(不含醫用材料),個人自付費用由壹般公務員公用補助基金補助80%,醫保公務員補助95%;住院起付線部分,壹般公務員由公費補助85%,醫保公務員由公費補助95%;住院起付線部分,壹般公務員由公費補助95%,醫保公務員由公費補助95%。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應由個人承擔部分,公費補助壹般公務員補助85%,醫護公務員補助95%;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保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部分,公費補助壹般公務員補助90%,醫護人員補助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