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生產、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過期失效的藥品屬於危險廢物。與壹般廢棄物不同,危險廢物危害更大,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汙染水體和土壤,進而影響人類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特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該名錄是為防止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汙染,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條例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壹)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壹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條 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適時增補進本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