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付與自費的區別
1、自付與自費的區別如下:
(1)個人自付: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部分的藥品、項目、材料需要參保人員先行支付壹定的比例;
(2)個人自費: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藥品、項目等,由參保人員全額支付;
(3)個人自費指報銷範圍外全部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4)個人自付指報銷範圍內但是需要個人承擔壹部分的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
(壹)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二)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保險標的;
(五)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六)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二、自費繳納社保合算嗎
第壹、如果是單位職工,只交個人8%部分的這類情況的,這樣就非常劃算,這種情況能夠多交就多交,充分享受國家、單位的福利政策;
第二、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須交20%這類情況的,就需要慎重點了,因為自己交的錢,只有40%是進入個人帳戶,剩余的60%是進入統籌帳戶裏,也就是給現在的退休職工發工資。如果身故,退還的是個人帳戶的余額利息,活得不夠長是會虧錢的;
投社保,也算是強制自己儲蓄。等年齡越大,疾病、意外的風險系數就越高,有了醫療保險,平日看病就都可以進行報銷。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壹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