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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平臺電商業務運營風險爆發!小紅書網店無證賣藥,被處罰

近日,因出版物含危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小紅書被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罰款3.5萬元。與此同時,小紅書平臺上的網店因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卻在線銷售維生素等藥品,被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3萬元罰款。這不能不讓業界擔憂,內容平臺越來越火熱的電商業務或許正成為下壹個“雷點”。出版物危害社會公德、商家“無證”賣藥信用中國官網顯示,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此次對小紅書開出的行政處罰其違法事實為:違反了《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九)項的規定,依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南都記者查閱《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九)項規定顯示,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內容;第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絡出版物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並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值得註意的是,除了對這類社交平臺的內容導向進行把關,如今越來越多的內容平臺涉及電商業務,當中也可能存在商品觸紅線的風險。同樣是小紅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4月11日發布藥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時提到,去年,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藥品網絡銷售監測平臺監測線索,對小紅書平臺網店“收拾收拾的店”“小紅薯62C0BC03的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通過小紅書平臺銷售“民生21金維他多維元素片”等藥品,貨值金額0.17萬元。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對此,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五條、《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五)項、《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店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醫療藥品成內容平臺電商業務高風險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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