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擬報考藥店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合格證;
3、準備申請材料;
4、當月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5、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材料的格式和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材料的格式和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5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6、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現場核查;
7、符合設立條件的,公示7日,無特殊情況的,出具同意設立通知書;不同意設立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8、驗收材料準備完畢後,申請人提交驗收準備工作申請;
9、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縣級藥店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驗收(或由市局委托縣局驗收),鄉鎮、村級藥店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現場驗收;
10、驗收合格的到市局領取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開業經營;
12、開業後30日內到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GSP認證。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從業人員熟悉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2、藥品零售企業具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配備與經營規範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3、藥品零售企業制定了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具有滿足當地消費者用藥需求的能力,能夠保證24小時銷售藥品。
4、經營場所的最低要求:在縣城主要街道設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經營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在鄉鎮開辦的經營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在村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在實現電子信息化訂藥、具有可靠的藥品供應渠道、藥品銷售後能得到及時補貨的前提下,可以不設倉庫。
5、企業負責人的素質最低要求:縣級單體藥店應具有執業(從)藥師資格,鄉鎮連鎖店和鄉、村級單體藥店應具有執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村級連鎖店可由經過培訓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高中畢業生擔任。
6、藥店所有人員要取得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需提供材料:
壹.報考預備技師需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書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擬辦企業質量負責人、專業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及職稱證書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辦 藥品經營範圍說明(相當於申請報告);
4、擬辦藥店的地理位置圖;
5、擬辦營業場所、倉庫示意圖(標明使用面積);
6、營業場所、倉庫設施設備配備情況說明;
7、擬辦藥店所有人員的在崗培訓證書復印件,村藥店申請人員中執業藥師須提供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8、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二、申請人接到立項通知,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後,提交驗收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藥店地理位置圖;
4、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圖;
5、房屋及建?p>
5、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
6、質量負責人聘用協議、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保證在職在崗證明(如:退休證明、離崗證明、待業證明等);
7、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目錄、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8、藥店全體員工花名冊、健康證(必須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
9、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三、以上申請材料均應打印,復印件應清晰;統壹使用A4紙;按順序編碼並在左上角裝訂成冊;所有材料壹式三份;上報材料時所有復印件必須帶原件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