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知識:醫保結算程序
(壹)住院及特殊門診結算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病人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相關資料報醫保經辦機構,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月預決算和年終決算的依據。醫保經辦機構按月預付上月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統籌費用。
參保人員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直接記賬,即時結算。
(二)急診結算程序
參保人員因急診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先由本人或單位墊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待急診結束後,持醫院的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等,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三)異地安置人員的結算程序
1.異地安置人員由所在單位在居住地安排1-2家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異地安置人員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單位憑參保人員醫療證和病歷、有效費用票據、處方復印件、住院費用清單按規定日期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四)轉診轉院結算
1.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限制或專科疾病需要轉診轉院診治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主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院長提出轉診、轉院意見,經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2、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後市,先省後省。市內轉診、轉院要在定點醫療機構之間進行。市外轉診、轉院必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辦理。
三、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參保人員或其代理人憑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明、處方及有效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