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幹燥法)適用於蔬菜、谷物及其制品、水產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鹵代蔬菜制品、糧食(含水量小於 18%)、油料(含水量小於 13%)、澱粉、茶葉等食品在 101℃~105℃條件下的水分測定,不適用於每 100g 樣品含水量小於 0.5g 的測定;
2.5g的樣品;
2、(減壓幹燥法)適用於高溫分解樣品和水分較多的樣品(如白砂糖、味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添加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軟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水分含量小於0.5g的樣品(白砂糖和味精除外))
3、(蒸餾法)適用於水分和揮發性成分較多的水果、香辛料及調味品、肉及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水分含量小於1g/100g的樣品。第四種方法(Karl_Fischer_Method)適用於食品中微量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含氧化劑、還原劑、堿性氧化物、氫氧化物、碳酸鹽、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對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品營養成分的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
(五)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的食品安全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