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急救站(點)按照市緊急醫療救援指揮部的統壹指揮和調度,在危重患者被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之前,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要重點的醫療活動。第三條院前醫療急救堅持救死扶傷、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原則。
統壹接受、調度和指揮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確保急救工作高效、及時。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穩定的財政投入和增長機制,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紅十字會、廣播電視、通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二章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第六條本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包括: (壹)市急救醫療救援指揮部;(二)急救站(點);(3)專業或群眾救援組織。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城鄉布局、區域人口、服務半徑、交通條件、醫院醫療急救機構分布、醫療救治能力等因素,制定院前醫療急救站(點)設置規劃,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市緊急醫療救援指揮部負責全市範圍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協調、調度、指揮和急救網絡管理;(二)檢查、監督急救站(點)的急救工作;(三)設立“120”急救電話,24小時接受急救處理並存儲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四)組織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專業培訓和社會培訓,普及醫療急救知識,開展急救醫學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新技術推廣;(五)建立健全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管理和統計報告制度,保證其正常運行。第九條急救站(點)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使用統壹名稱,制定醫療急救預案,實行24小時會診制度;(二)按照規定配備相應人員,建立並落實急診醫師和護士培訓制度。獨立值班的急診醫師必須具有三年以上,急診護士必須具有兩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三)服從市應急醫療救援指揮部的指揮、調度和統壹管理,及時反饋應急現場信息;(四)做好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的登記、匯總、統計、存儲和報告工作,並接受查詢申請;(5)及時接收和治療病人;(六)按照規定配備院前醫療急救醫療設備、緊急醫療救援和防疫物資,並及時維護、維修和更換。第三章服務與管理第十條院前醫療急救專用電話號碼為“120”,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置其他形式的緊急呼叫號碼。“120”緊急電話錄音至少保存三年,並提供法律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惡意撥打“120”急救電話,幹擾“120”急救電話的正常工作。第十壹條市緊急醫療救援指揮部應當配備急救指揮車,急救站(點)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救護車。
應急指揮車和救護車應當配備統壹的通信設備、報警裝置和相應的應急設備設施,配備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監控和應急信息傳輸系統。第十二條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交通狀況和業務需求增長等因素,按照下列條件配備救護組:
(1)每4萬名常住居民至少配備壹個救護組;
(2)農村或偏遠地區急救半徑不超過8000米;
(3)每50萬常住人口至少配備2個負壓救護組。
每個救護組應包括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配備的救護車、設備和藥品,並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配備醫生和護士以及醫療救護員和擔架員。第十三條救護車和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統壹標識,並統壹標註急救站(點)名稱和院前醫療急救電話號碼。
急救站(點)應當保證值班救護車處於良好狀態,使用年限超過八年或者行駛裏程超過四十萬公裏的,應當及時更新值班救護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執勤救護車執行非緊急醫療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