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權限。第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壹)合法性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在法定權限、種類和幅度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階次的劃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幹擾。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律依據及處罰種類、幅度應當基本相同。所適用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盡量采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損失或損失較小的方式。
(三)公開性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理由、適用規則、裁量基準以及結果應當公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註意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教育為先、先教後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制定本地、本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適用規則應當包括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適用程序、保障機制以及規定裁量基準的制度安排等。第六條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幹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壹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第七條 省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種類、幅度內,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規定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階次、具體標準和適用條件,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可以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以省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為基礎,進壹步細化裁量標準。第八條 制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制定、變更或者廢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由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向社會公布,並按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程序予以備案。
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制定、變更、廢止由委托行政機關決定。第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或者完善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補充、修訂或完善後的文本應及時向社會重新公布。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壹)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