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書的定義
1.根據《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壹次性醫療保健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和放射性作業、托幼機構的相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
2.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有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等傳染病。如果發現有這些疾病,就不要從事美發美容、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公共衛生間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要治好了才能工作。
3.2009年6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新《食品安全法》,7月20日,我國發布實施條例,允許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所以乙肝病毒攜帶者也可以合法辦理健康證明。
4.健康證檢查項目:常規內科和外科體檢;肝功能(alt);大便培養(痢疾、傷寒桿菌),胸部透視。
擴展數據:
處理健康證明的說明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凡從事食品、環境、勞動、放射、學校和藥品生產經營的工作人員,必須定期體檢,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就業或外出工作的員工應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在校學生也應定期體檢並建立規範的健康檔案。
2、從事食品、環境、勞動、放射、學校、藥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2.辦理健康證,必須親自到市疾控中心進行相關項目檢查。檢驗合格後才能辦理健康證。
3.未進行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發給健康證明。
4.患有痢疾(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和傳染性皮膚病、嚴重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等危害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不能取得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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