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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負責調查的職務違法行為包括

1.貪汙賄賂犯罪(含19罪名);2.濫用職權罪(含18罪名);3.玩忽職守罪(含11罪名);4.徇私枉法罪(含15罪名);5.責任事故罪(含12罪名);6.其他罪名(包括17罪名)。

1.監督法

第十壹條第二款所稱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2021 9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對監察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嫌貪汙賄賂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包括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單位行賄、利用影響力行賄、影響力人行賄、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財產、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意誌貪汙等。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進行調查,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管理公司和證券濫用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人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統計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非法拘禁、虐囚、非法搜查罪。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包括瀆職行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失職行為、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行為、國家機關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行為、環境監管失職行為、傳染病防治失職行為、商品檢驗失職行為、動植物檢疫失職行為、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失職行為、造成珍貴文物損毀和流失的過失行為。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嫌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犯罪進行調查,包括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倒賣發票,克扣稅款和出口退稅,在商檢中徇私舞弊,在動植物檢疫中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放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徇私招收公務員、學生罪,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進行調查,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火災事故犯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強令或者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犯罪、危險作業犯罪、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犯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犯罪。 重大飛行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危險品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壹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所涉及的其他犯罪進行調查,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和將假幣兌換為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引誘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非法運用資金罪、非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非法簽發金融票據罪。 非法票據承兌、付款、擔保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拖延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泄露、舉報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士兵罪。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監察機關在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時,可以依法對賄賂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職務犯罪中的非公職人員進行管轄。非公職人員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按照其使用的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確定管轄。

第五十二條監察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依法進行調查。、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立案後及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監察機關在調查司法人員涉嫌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時,可以將前款犯罪壹並調查,並及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嫌其他屬於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通過通信方式將全案移送監察機關管轄,由監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查。

第五十三條監察機關可以對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因公離職或者因公死亡的公職人員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對前款規定的人員,由監察機關按照其原任職務管轄的規定確定;由其他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移交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理解和應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及相關網站公開報道了以下內容:《監察法實施條例》界定了監察機關的調查範圍,分別規定了監察機關調查違法犯罪的職責,列舉了職務違法行為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101。這些101的罪名,既是監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它們是公共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有利於教育和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尊重和敬畏法紀,依法、公正、廉潔用權。從這些權威渠道可以看到,監察機關管轄的犯罪有101起。在本書2019年6月出版的第壹版中,將監察機關管轄的100個罪名全部納入上述罪名。現在監察法實施條例增加壹個罪名的理由是2021年。

根據2018年6月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其中5項與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相同,即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壹條列舉了92項罪名,第五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並在立案後及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結合權威報道監委管轄101個罪名,監委管轄的罪名包括檢察機關管轄的14個罪名,即92+14-5(即雙方管轄的罪名共有5個)= 1065438+。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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