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犯罪行為,如果是輕微的,往往不需要處罰。如果需要處罰,首先要達到立案標準,如果要判刑,也需要達到量刑標準。
壹、如何界定是否屬於職務侵占?
1.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行為人所屬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
2.客觀上講,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1)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行為人利用在單位的職務上的便利,負責、管理或者處理單位的財物。比如公司經理利用自己的權利分配本單位的財產,會計人員利用自己在管理、處理賬目和金錢方面的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不構成本罪。即使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比如利用熟悉環境、了解情況、方便離職的便利,也不構成本罪。(2)本單位的財產必須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的方式很多。主要表現為盜竊、詐騙、貪汙等。(3)侵吞財產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3.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在本單位擔任壹定職務,掌管、管理或者處理財物的人員。根據刑法第127條第二款規定,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人。這些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侵占本單位財物的,應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占的備案標準是什麽?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在壹萬元以上至三萬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壹萬元至三萬元,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3、挪用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的,屬於非法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自用”:
1.將本單位資金提供給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用於其他單位;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自有資金用於其他單位,謀取個人利益。
三、實施職務侵占罪的手段有哪些?
1,挪用。即利用掌管財務或收取貨款的便利,搶奪或截留公共財物。具體做法是:不記錄轉讓收入和銷售收入,通常將收取的貨款轉入個人銀行存款賬戶;私賬通報,如個人住房裝修、購買家電等資金列入公款報銷;此外,部分在國外銷售的材料、物料收到現金後中飽私囊,期末通過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減少材料、物料。
2.作弊。就是配合第三方編造虛假財務費用。比如向第三方借錢,然後用公司資產償還;從第三方購買大量原材料,偽造收貨單據,套取現金;更何況公司沒招那麽多員工,化名,列工資費用,套取現金。
3.挪用手法五花八門。大部分線索可以通過審計會計報表和會計憑證找到。壹些隱藏的作案手法需要專業人士進行調查、分析和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1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