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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以下原則:

(壹)自願參加,政府補助;

(二)醫療保險待遇與籌資水平相適應;

(三)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兼顧門診;

(四)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戶籍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仍保留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壹)中小學(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下同)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未滿18周歲的其他城鎮居民;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辦法執行。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三)年滿18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無職業、無收入,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其他非從業居民)。.

在外地退休後將戶口遷入本市的人員不在本辦法覆蓋範圍內。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在本辦法覆蓋範圍內。第四條 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壹政策。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下區、長清區(以下簡稱市內六區)實行市級統籌。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準、享受待遇標準和管理模式等制定實施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條件成熟時適時納入市級統籌。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的組織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協助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情況的監督。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兒童和中小學生參保。發改、公安、民政、審計、統計、食品藥品監管、物價、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第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支付,並對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醫療保險卡的辦理、參保繳費記錄和現金報銷待遇審核支付等工作。

街道(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參保居民的參保登記、信息采集和政策宣傳工作。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基金)來源包括:

(壹)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補助;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助;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第八條 城六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未滿18周歲的其他城鎮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繳納。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貼6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執行。其中,個人繳納200元,政府補貼300元;

(三)其他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發放。其中,個人繳納400元,政府補助100元;

(四)重度殘疾人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難群眾由財政按照上述籌集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各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未成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80元、其他非從業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300元的標準提高。其中,未成年城鎮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從業居民分別按每人每年不低於40元、160元、60元的標準由政府給予補貼;重度殘疾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難群眾由政府按照提標標準全額給予補貼。

政府補貼,除省級以上財政補貼部分外,市級財政按照壹定比例對縣(市)、區進行補貼。其中,市內六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補貼50%,商河縣補貼20%,平陰縣、濟陽縣補貼10%,章丘市由地方財政全額負擔。政府補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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