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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重點內容

(壹)明確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責任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第壹責任人,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作為醫療質量和醫院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安排;明確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組織機構,以及各相關部門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

衛生行政部門與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與臨床科室負責人分別簽訂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責任狀,根據各臨床科室不同專業特點,科學設定抗菌藥物應用控制指標。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把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情況作為院長、科室主任綜合目標考核以及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指標。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院評審、評價和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指標體系。

(二)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基本情況調查。醫療機構對2011年度院、科兩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開展調查:抗菌藥物品種、劑型、規格、使用量、使用金額,使用量和使用金額分別排名前10位的抗菌藥物品種,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診療抗菌藥物預防使用率,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率、使用強度,門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急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

(三)建立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技術支撐體系。二級以上醫院設置感染性疾病科,可根據需要設置臨床微生物室,配備感染專業醫師、微生物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和臨床藥師,並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發揮重要作用,為醫師提供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專業培訓,對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醫院感染專業醫師、微生物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和臨床藥師的培訓,不斷提高相關人員專業技術水平。

(四)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醫療機構明確本機構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對不同管理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進行嚴格限定,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分級管理制度的落實,杜絕醫師違規越級處方的現象。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08〕38號),制定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流程,並嚴格執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五)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加強抗菌藥物購用管理。醫療機構對抗菌藥物供應目錄進行動態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性價比差和違規使用的抗菌藥物品種或品規。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嚴格控制抗菌藥物購用品種、品規數量,保障抗菌藥物購用品種、品規結構合理。三級綜合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50種,二級綜合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口腔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腫瘤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兒童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50種,精神病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10種,婦產醫院(含婦幼保健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40種。同壹通用名稱註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復采購。頭黴素類抗菌藥物不超過2個品規;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超過5個品規,註射劑型不超過8個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藥物註射劑型不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註射劑型各不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藥物不超過5個品種。醫療機構抗菌藥物采購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采購的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上述規定,經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其申請抗菌藥物的品種和品規的數量和種類。

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藥學部門臨時壹次性購入使用。同壹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要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後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六)加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指標控制力度。

綜合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4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口腔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7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5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腫瘤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4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10%,急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1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兒童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5%,急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5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規定日劑量標準計算)。

精神病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5%,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5%,急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1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婦產醫院(含婦幼保健院)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住院患者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控制在術前30分鐘至2小時(剖宮產手術除外),抗菌藥物品種選擇和使用療程合理。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超過30%,其中,腹股溝疝修補術(包括補片修補術)、甲狀腺疾病手術、乳腺疾病手術、關節鏡檢查手術、頸動脈內膜剝脫手術、顱骨腫物切除手術和經血管途徑介入診斷手術患者原則上不預防使用抗菌藥物;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七)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與評估。醫療機構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有條件的醫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出現使用量異常增長、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於前列且頻繁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企業違規銷售以及頻繁發生藥物嚴重不良事件等情況,及時調查並采取有效幹預措施。

(八)加強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和細菌耐藥監測。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接受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治療的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前微生物檢驗樣本送檢率不低於50%;接受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治療的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檢率不低於80%。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細菌耐藥信息,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制,針對不同的細菌耐藥水平采取相應應對措施;醫療機構按照要求向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報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數據信息,向全國細菌耐藥監測網報送耐藥菌分布和耐藥情況等相關信息。

(九)嚴格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和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二級以上醫院對醫師和藥師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培訓、考核工作,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授予相應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授予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十)落實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制度。醫療機構組織感染、藥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點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每個月組織對25%的具有抗菌藥物處方權醫師所開具的處方、醫囑進行點評,每名醫師不少於50份處方、醫囑,重點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等臨床科室以及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診療病例。

醫療機構根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範圍內進行通報。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用藥醫囑,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幹預且無正當理由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後,在6個月內不得恢復。

(十壹)建立完善省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監測網。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本轄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與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互聯互通;定期公布本轄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和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督促和指導本轄區醫療機構合理應用抗菌藥物。各省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應當在2012年6月1日前正式運行,2012年12月底向衛生部提交2012年度監測報告。

(十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醫療機構要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包括利用電子處方(醫囑)系統實現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和藥師抗菌藥物處方調劑資格管理、控制抗菌藥物使用的品種、時機和療程等;開發利用電子處方點評系統加大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力度,擴大處方點評範圍和點評數量;開發相應統計功能軟件實現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動態監測、評估和預警。

(十三)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通報和誡勉談話制度。醫療機構要定期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匯總,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年報告壹次;對限制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半年報告壹次。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監測和醫療機構上報情況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進行排序,對於未達到相關目標要求並存在嚴重問題的,召集醫療機構第壹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並將有關結果在壹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十四)完善抗菌藥物管理獎懲制度,嚴肅查處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合理性評估結果作為醫師職稱晉升、評先評優、定期考核、收入分配、績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大對於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責任人的處理和懲罰力度,加大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行為的獎勵力度,引導醫務人員摒棄不合理用藥行為,逐步樹立良好的執業風氣和合理用藥氛圍。

對於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應當視情形依法依規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取消處方權、降級使用、暫停執業、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科室,醫療機構應當視情形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撤銷科室主任行政職務。對於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視情形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處理;問題嚴重的,追究醫療機構負責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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