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遵循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但在實際執行中堅持在先使用原則;
不是所有的產品或者服務都可以不註冊商標銷售,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除外;
2.註冊商標可以用於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但使用者對該商標沒有專用權,不得禁止他人使用;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如人用藥品、煙草制品等,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4.銷售沒有商標的產品並不違法,只要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註冊商標就能帶來法律保護。
商標註冊的作用:
1.確權:商標註冊是對商標權的法律確認,代表商標的專用權;
2.防止侵權:註冊商標可以防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避免市場混亂;
3.提升品牌價值:註冊商標有助於樹立品牌形象,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市場認可度;
4.易於執法:壹旦發生侵權行為,註冊商標便於權利人依法維權,包括請求行政機關處理或通過法院訴訟;
5.商業資產:註冊商標是壹種無形資產,可以轉讓、許可或用作投資和融資的抵押品。
綜上所述,並非所有的產品或服務都需要商標註冊,但在法律規定的某些商品中,如藥品、人用煙草制品等,需要商標註冊後才能銷售。註冊商標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但使用者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也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但是銷售沒有商標的產品並不違法,只要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而註冊商標可以給產品帶來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