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是服務項目: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制作費等。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護等特殊醫療服務。
第二類是非疾病治療項目: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美容整形手術;各種減肥、增重、增高項目;各種健康的身體都可以償還;各種預防保健診療項目;各種醫學咨詢和醫學鑒定。
第三類是診療設備和醫用有用材料:利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治療項目。眼鏡、假牙、假眼、假肢、助聽器等康復用具。各種自用保健、按摩、檢查、治療設備。省級物價部門規定不單獨收費的壹次性醫用材料。
第四類為治療項目類:各種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來源或組織來源;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骼和骨髓以外的器官或組織的移植;近視矯形手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健康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治療項目。
第五類是其他類:各種不孕癥(妊娠)和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各種科研和臨床驗證診療項目。
此外,基本醫療保險不支付的費用還包括:交通費、急診費;空調費、電話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物保溫箱費、電爐費、冰箱費及公物損壞賠償費、保號保護費、護理費、洗漱費、門診煎藥費;餐費;招待費和其他特殊生活服務費用。患者就醫時應支付上述項目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