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鐘發[2002]13號)精神,建立健全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解決農民因患重大疾病致貧、返貧問題,提高我區農民健康水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壹、目標(壹)制定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服務價格(由自治區衛生、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規範農村兩級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完善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管理體制,提高農村衛生服務水平,減輕農民負擔。 (2)2003年,自治區選擇三個縣(市)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從2004年開始,各市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的工作部署以及市、縣(市)的經濟水平,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到2010,全區新農合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可鼓勵農民參加醫保。二、基本原則(壹)自願參加,以戶為單位的原則。所有具有農村戶口的農民以戶為單位自願參加新農合,實行壹村壹冊壹戶壹卡壹憑證就醫的辦法。(二)確保五保戶和貧困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原則。各級政府要設立醫療救助基金,幫助農村五保戶、貧困戶將個人繳納的費用匯回參加新農合,使他們享受到新農合,防止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現象發生。(3)多方籌資原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支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參加合作醫療最低年限為壹年,中途退出者不予退還,新增人口允許中途參加。醫療基金交付數應在每年年初支付。(4)以收定支,保證適度的原則。新農合補助主要以住院為主,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助量入為出,略有結余,讓農民得到實惠,緩解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為非營利性組織,國家根據醫療衛生非營利性組織的性質,免征相關稅費。新農合的定點服務機構是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六)為積極穩妥地實施和推廣合作醫療制度,試點縣(市、區)選擇在政府重視、經濟水平好、群眾積極性高的地區開展。試點縣(市、區)參加人數必須達到轄區農民總人數的1/2以上,確保試點正常運行,確保成功,取得經驗,由點及面逐步推廣。三、組織管理(壹)加強領導。縣級以上政府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政府社會發展規劃,防止和杜絕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保障農民健康水平不斷提高。(2)部門合作。衛生部門要當好政府工作人員,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監督、指導和規劃,不斷推進合作醫療的發展;財政部門每年對參保農民,按政府承諾做好政府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預算,並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農業部門協助新農合的宣傳動員,獲得* * *減輕農民負擔知識;民政、扶貧等部門要對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資金支持,有效防止因病致貧現象的發生;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審計部門應當對新型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㈢組織1。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自治區、市(地)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牽頭,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相關部門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原來已經成立了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委員會,可以全面負責新農合和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的管理。自治區、市(地)衛生行政部門設立專門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由人員調整。原則上不增加編制,其人員和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撥付。管理辦公室負責同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規劃、檢查、指導、監督和日常業務管理。2.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相關組織的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設有派出機構,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調整。根據需要在鄉(鎮)可設立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管理。經辦人員的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四。籌資標準(1)農民個人繳費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準。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決定。(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支持,具體支持標準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供養部分不得分攤給農民。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自2003年起,對參加新農合的農民,自治區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每人每年補助5元,市(地)、縣(市、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不低於5元,經濟條件好的縣(市、區)可適當提高籌資標準。五、基金管理(壹)新農合基金是由農民自願繳費,集體支持,政府補助的民辦社會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挪用。(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縣(市、區)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當在管委會認可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資金,及時審核支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個人繳費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的資金,原則上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經辦機構(人員)按年收取並存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於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大額醫療費用和小額醫療費用相結合,既提高了抗風險能力,又兼顧了農民的利益。對年內未使用或上年結余的新農合基金,可為參保農民安排壹次常規體檢,具體體檢項目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各縣(市、區)應根據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農民籌資標準和具體運行情況,統籌考慮,科學合理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起付標準、補助項目和報銷比例。(五)政府性基金撥款65,438+0。自治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市、縣(市、區)政府上壹年度補助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分配和參合人數,按自治區政府預算規定納入部門預算計劃,報自治區財政列入預算。2.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負責審核本級政府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和參保人數,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的規定,將本級農村合作醫療補助支出列入部門預算計劃,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並報自治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3.縣(市、區)級新農合經辦機構負責審核本縣(市、區)新農合參保人數和繳費情況,按本級政府預算規定將本級新農合補助支出列入預算,並報市新農合管理部門。4.縣(市、區)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於每月末10個工作日內與村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結賬壹次,並予以張榜公布。(六)自治區對新農合的財政補助是:農民自願按標準繳費後,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撥付資金,存入新農合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自治區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市、縣(市、區)財政,再將資金撥付到新農合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七)自治區對新農合的補助由市、縣(市、區)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與農民個人繳費壹並撥付到縣(市、區)級新農合財政專戶。(八)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監管1。縣鄉兩級成立由政府、財政、監察、審計、衛生、宣傳、民政、計生等有關部門和參合農民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2.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隨時接受監督委員會和群眾的監督,每年向同級人大報告工作,主動接受監督。3.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采取張榜到村等措施,每季度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具體收支情況,讓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直接監督,保證農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公開、公平、公正。4 .實行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上級審計部門每半年對經辦機構的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不及物動詞醫療服務管理1。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積極推進農村衛生體制改革,提高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使農民獲得更好的醫療衛生服務。2 .縣級醫療和婦幼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為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定點農村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完善和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鄉鎮衛生院藥品的購、供、管必須符合鄉村壹體化管理的要求。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加強對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的監管,實行動態管理。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當在鄉鎮衛生院實行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參保農民患病後,應在鄉鎮衛生院首診。在鄉鎮衛生院確診後,無法治愈或無治療條件的,應立即轉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縣級醫療機構恢復期,轉回鄉鎮衛生院控制醫療費用。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要認真學習專業技能,提高技術水平,減少誤診,確保農民健康安全。未經健康中心首診的轉診或住院醫療費用壹般不予補償。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雙向轉診制度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4.自治區衛生廳制定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基本病種(後期制定)。5.非定點醫院的住院費用壹般不允許報銷,特殊情況經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批後,方可按比例報銷。6.冒用農村合作醫療保健卡住院的,壹經發現,立即終止並取消補償,向提供合作醫療保健卡的家庭發出通知,冒用合作醫療保健卡住院並領取補償。查明事實後,除追回賠償金外,還將收回合作醫療保健卡,已支付的統籌款不予退還。7.外出務工,在外地因急性病到公立醫院治療的,應有急診醫院的證明、病歷、發票,經管理人員檢查無欺詐行為的,按規定給予補償。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和感染性病不予報銷補償(1);(2)交通事故和非工傷事故;(3)因飲酒、打架(包括夫妻間打架)、自殺、自傷發生的費用;(4)未經批準掛床住院和家庭病床的;(5)醫生認為可以出院,但我不想出院;(六)用於合作醫療補償的藥品範圍和品種按照農村兩級基本藥物目錄規定的藥品品種,超範圍用藥費用不予補償。七。組織實施(壹)加強政府對新農合的領導。各級政府要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領導和協調各部門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深入發展。自治區或市(地)人民政府應按照參保農民積極性高、財政承受能力強、管理基礎好的原則選擇試點縣,積極穩妥地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二)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新農合的意義和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意識,動員農民自願積極參與新農合。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3)新農合試點縣(市)重點探索新農合的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和運行機制。縣級人民政府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並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