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保即保險欺詐。
對保險欺詐國際上壹般也稱保險犯罪,嚴格意義上說,保險欺詐較保險犯罪含義更廣。保險當事人雙方都可能構成保險欺詐。
凡保險關系投保人壹方不遵守誠信原則,故意隱瞞有關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誘使保險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險合同內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公司損害,以謀取保險賠付金的,均屬投保方欺詐。
凡保險人在缺乏必要償付能力或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業務,並利用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機會,或誇大保險責任範圍誘導、欺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均屬保險人欺詐。保險欺詐壹經實施,必然造成危害結果,有必要嚴加防範。
擴展資料:
保險欺詐的主要表現:
1、允許或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3、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為參保個人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度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違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
6、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並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7、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8、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擴大範圍收費等違規收費行為的。
9、弄虛作假,以虛報、假傳數據等方式套取醫療保險基金或個人賬戶基金的。
10、為非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藥品,代刷社保卡的。
11、將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補品等費用串換為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費用,申請醫療保險結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2、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13、使用虛假醫療費票據報銷的。
14、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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