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召回管理辦法》於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旨在規範藥品召回程序和責任追究,保障公眾用藥安全。該辦法強化了監管部門對藥品召回的監督管理職責,結合國家藥品安全長效機制的建設,防止或減少藥品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風險。藥品召回適用於發現藥品存在嚴重缺陷、不良反應等安全風險時,相關企業必須立即啟動召回程序,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對召回後的處理結果負責。召回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環節:1. 發現問題: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環節中發現藥品存在嚴重缺陷、不良反應等安全風險。2. 初步評估:企業對藥品缺陷、不良反應等情況進行初步評估,確定是否需要召回。3. 召回決策:企業根據初步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召回,並報告監管部門。4. 實施召回:企業啟動召回程序,通知相關銷售單位、配送商、醫療機構等受影響的各方,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召回工作順利進行。5. 處理召回:企業對召回的藥品進行處理(銷毀或重新加工),同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後的處理結果。對於未能及時停售、召回缺陷藥品,涉及藥品安全事故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企業和責任人員,監管部門將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包括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責任追究。
藥品召回辦法適用於哪些藥品?藥品召回辦法適用於註冊在國內的所有藥品,包括中藥、化學藥等各類藥品,不分批準文號類型和來源國家,只要它們存在安全風險,就需要啟動召回程序。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利於規範藥品召回程序和責任追究,促進公眾用藥安全。藥品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藥品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的法律義務,加強自身質量管理能力,確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性。公眾也應當提高用藥安全意識,遵醫囑用藥,謹慎選擇藥品,避免因用藥不當而導致健康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藥品召回應當確保及時、有效、全面,藥品召回的數據、文件、資料和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應當保護召回參與人員和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