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知假買假,是指消費者在明知自己即將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職業打假人”是指壹種職業,是指以賺錢為目的,故意購買大量明知有問題的商品,然後通過打假向商家索要賠償的行為。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維權,仍可主張知假買假賠償。但是,由於職業打假人以賺錢為目的,利用商品過期或商品存在漏洞的問題,故意購買大量商品,然後通過打假要求商家進行財產賠償,利用相關賠償法律規定謀生的人,本質上並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所以這個群體並不壹定能夠獲得商家對劣質商品的賠償,需要對其購買的商品類型進行細分。在壹般商品領域買到假貨,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有索賠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購買假藥或劣質食品時,“知假買假”的主張是合法的,所以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也可以獲得應有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