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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為幾年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為5年。

用於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註冊。

特殊化妝品按照產品用途可分五大類:

1、祛斑美白。有助於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沈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指含改善因色素沈積導致痘印的產品。祛斑美白(僅物理遮蓋):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2、染發。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後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3、燙發。用於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並維持相對穩定。清洗後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於此類;

4、防脫發。有助於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於化妝品;

5、防曬。用於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註冊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延續註冊的申請。除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延續註冊:

(壹)註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二)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已經修訂,申請延續註冊的化妝品不能達到修訂後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七條 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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