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號),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除急診、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因此,如果職工確實來不及到選定的醫院治療,就去附近醫院治療,並持有醫院急診證明,其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而且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任何屬於意外傷害的急診、急救醫療,即使在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直接使用醫保卡支付費用,以避免交通事故治療和工傷保險待遇,因為這兩類醫療費用報銷是在另壹個渠道進行的。
2.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建立的,為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需求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壹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職工醫療費用。個人只需要每個月把錢交到所在單位或企業的相關部門,或者個人到當地社保局繳納即可。
3.個人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補充。因為社會保險有最低賠付,沒有自費報銷,也有除外責任,所以購買個人醫療保險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提供充分全面的保障。
4.社會醫療保險的優勢在於按統壹標準享受待遇。同樣的準入條件,同樣的收費,同樣的待遇,沒有高低之分。員工的門診費用可以從個人賬戶中扣除,扣除後由員工支付。職工住院費用按比例報銷:1,000元,86%的費用由三級醫院報銷;65,438+0,000到2萬元,88%的費用由三級醫院報銷;2到4萬元,92%的費用由三級醫院報銷。如果職工連續幾年沒有患病,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累計積累。在社會醫療保險中,每次住院都有壹個基本起付線,即壹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50元,三級醫院1,000元。這些費用需要員工自己承擔。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按比例報銷,進口藥品不報銷。如果金額超過4萬,就要自己掏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