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註的內容。(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註的其他事項。專門針對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經營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被汙染的食品的;(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四)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五)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食品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