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業保險機構受理申請後,按照本市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對醫療費用進行審核。
(3)商業保險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醫療費用的審核、結算和報銷支付。原則上,報銷以銀行卡的形式支付。
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條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險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本行政區域內補充規定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和支付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壹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建立集體協商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基金的預算額度和撥付時限,並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和責任。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和履行的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服務協議,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險基金。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