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國內某洗衣機知名品牌持有者,B公司是某地專門生產洗衣機的小微企業。B公司獲得了為A公司生產某型號家用洗衣機的合同,預計三個月正常盈利50-70萬元。在合作協議中,除正常的商業條款外,雙方還就所涉及的專利事宜作出如下約定:“乙方保證其生產的產品不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如相關產品被第三方指控,所有爭議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無條件承擔與此相關的壹切法律後果及甲方遭受的壹切損失。”
後來A公司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被第三方公司A公司起訴專利侵權。A公司為維護市場形象,在法院的主持下迅速與A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壹次性支付A公司賠償金80萬元,後通知乙方,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全部損失約90萬元。B公司在獲得案件信息後,通過分析發現相關產品實際上並不屬於A公司的專利保護範圍。經過協商,B公司實際支付60萬元了結此事。
律師聲明
OEM合同的性質大多是綜合性的,如加工合同、購銷合同和技術開發或合作合同等,其內容往往相互交織,專業性很強。壹般情況下,委托方往往會提供事先做好的合同,這樣的內部結構是相當穩定的,其中必然包含知識產權相關問題的詳細約定。所以非專業人士很難發現問題。此外,對於加工企業來說,在許可加工經營合作的談判過程中處於劣勢,往往只關註價格、交貨時間和方式、產品質量等商業條款的博弈。在上述條款談判經常受挫的情況下,更容易忽視或不敢審核委托方提出的知識產權相關條款,為後續合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埋下隱患。
這種情況下也是如此。乙方第壹次與知名品牌商家合作,最後拿到了訂單,所以只在委托方提供的合同空白處填寫了約定價格等內容並簽字蓋章。被A公司指控後,損失按合同規定由乙方承擔。也是甲方在沒有對相關指控進行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選擇調解訴訟的自然結果。
事實上,如果乙方在談判過程中提出,如果產品被第三方指控侵犯知識產權,被指控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盡全力積極處理。那麽乙方至少會對這件事有所了解,從而有機會參與爭議的解決,並采取適當的無效和不侵權抗辯等對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不至於像本案這樣幾乎輕易讓步。
事實上,在後續的合作中,由於專業律師的介入,當乙方對上述條款提出修改意見時,甲方均無異議予以接受。定牌加工企業在關註價格等商業內容的同時,應註重爭議解決程序性事項的溝通協商,爭取自己的知情權、投票權和爭議處理權,以最大限度地獲得主動權。
從經驗來看,大量的名牌加工企業都面臨著知識產權法律問題,除了專利,還有品牌、版權、商業秘密等侵權和合同糾紛,這些也應該加強審核和溝通。總之,雖然客觀上定牌加工企業由於知名度低、R&D能力弱、競爭激烈、市場利潤低,在談判中處於弱勢地位,但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可降低。當然,專業人士的介入也是保護許可加工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