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保人員就診後,需憑借就醫發票、用藥明細表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
2. 住院情況下,在醫院醫保辦公室直接辦理結算;
3. 報銷比例和額度受當地政策限制,門診通常低於住院;
4. 報銷流程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
1、門診費用:包括掛號費、診療費、檢查費、化驗費、治療費、手術費、藥品費等;
2、住院費用:包括床位費、護理費、檢查費、手術費、藥品費、材料費、治療費等;
3、特殊疾病門診費用:對於特殊疾病,如慢性病、精神病等,門診費用也可報銷;
4、慢性病藥品費用:對於慢性病患者,長期使用的藥品費用可以報銷;
5、預防接種費用:部分地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包括了必要的預防接種費用。
綜上所述,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需提交相關材料至社保機構,住院可直接在醫院結算,報銷比例受政策影響,門診壹般低於住院,且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銷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醫療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應當參保人員的繳費和社會醫療保險政策的規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維護醫療保險基金的平衡運行。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在壹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壹)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壹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本條第壹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