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第二章 統計巡查機構和統計巡查員 第五條 根據工作任務需要,省、地(市)統計局設立統計巡查機構;縣(市、區)統計局和地方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配備專(兼)職統計巡查員,負責所轄地區或部門的統計巡查工作。鄉鎮政府綜合統計員協助上級做好統計檢查工作。第六條 地方各級政府統計檢查機構或統計檢查員在統計檢查業務上接受上級政府統計局的領導。地方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在統計檢查工作中接受同級政府統計局的指導。第七條 統計檢查員由同級政府統計局或主管部門委派。由政府統計局委派的,報上壹級政府統計局備案;由政府主管部門委派的,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統計局備案。
統計巡視員應由政治素質好、業務熟悉、工作能力強的統計幹部擔任。專(兼)職統計巡視員頒發國家統計局統壹印制的《統計巡視員證》。第八條 保持統計督察隊伍的相對穩定。統計檢查員的調動、免職和處分,必須征得上壹級政府統計局同意;主管部門必須征得同級政府統計局同意。第九條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的職責:
壹.宣傳、貫徹執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和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及統計制度;
二.定期深入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發、檢舉或處理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查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案件。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案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罰意見;
四、對符合《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提出表彰、獎勵意見;
五、完成統計檢查和案件處理工作。完成上級統計機構下達的統計檢查和案件查處任務。第十條 各級統計檢查機構或統計檢查員應建立統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制度;統計違法案件登記、傳遞、立案、歸檔制度;統計檢查員崗位責任制和統計違法案件統計工作制度。第十壹條 統計督察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不懈的鬥爭,成績突出的,要給予獎勵;執法犯法的,要給予嚴懲。第三章 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二條 對統計違法案件的處理,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要根據事實和情節,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包括責令檢查和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不同情況,上述處罰可以並用。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有《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屬於統計違法行為查處範圍,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是對未按規定日期報送統計資料的,給予批評教育。經催報三日後仍不上報的,按拒報論處,除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外,並處壹百元以下罰款。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視情節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或提出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建議。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三、擅自自行編制和發布統計調查表,未經審批同意自行發布統計資料,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有關統計保密規定的,視情節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壹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合法職權,對執行統計法規、堅持統計制度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抗拒統計檢查,為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設置障礙的,根據情節對單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比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違反統計法律法規,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榮譽的,由獎勵部門撤銷其政治榮譽,追回經濟獎勵。
個體工商戶有上述壹、二項違法行為之壹,經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經縣以上政府批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對犯有上述壹至五項的典型案件,可通過輿論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