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藥。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藥品,2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藥。指在己知活性成傷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處方工藝、給藥途徑、適應癥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3類:境內申請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壹致。原研藥品指境內外.首個獲準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藥品。4類:境內申請人仿制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壹致。5類: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
法律依據:《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 》壹、調整化學藥品註冊分類類別
對化學藥品註冊分類類別進行調整,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分為5個類別,具體如下:
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藥。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藥品。
2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藥。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處方工藝、給藥途徑、適應癥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
3類:境內申請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壹致。原研藥品指境內外首個獲準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藥品。
4類:境內申請人仿制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壹致。
5類: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