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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最新的出入境規定有哪些?

根據國家移民局官網發布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申領須知》,需要在香港或者澳門居住的內地居民,可以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應當連同擬團聚的香港、澳門親屬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約談、詢問和現場約談。18周歲以下的申請人需由其監護人陪同申請。港澳同胞因重病等原因不能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面談和詢問。,並應提交免試面試申請書及港澳同胞出具的醫院診斷證明。

內地居民可根據需要分別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或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分別申請簽註的,須根據不同原因符合相應條件:

(壹)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學習或者工作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和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壹起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提出的有效期和次數相同的探親簽註申請。

(二)商務:企事業單位人員和個體工商戶前往香港、澳門從事商務活動或駕駛專用車輛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澳門。“企業組織”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註,企事業單位須提前向當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3)團體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的旅行社組織的赴香港或澳門的團體遊。

(四)個人遊:提供赴港澳個人遊服務城市的常住居民,或者符合國家移民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個人遊。

(5)停留:經香港有關部門批準赴港任職、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受養人身份赴港者;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任職、學習、就業的人員的親屬,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居留的人員的親屬。

(六)其他:因醫療、治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考試、辦理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的;持停留簽註在香港(澳門)停留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

所有入境旅客都必須通過例行的通關程序,任何超過免稅限額的應納稅物品都必須申報。根據法例規定,任何人攜帶現金或總值澳門幣12萬元或以上的無記名流通票據,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支付令、本票等。,須向海關人員申報,填寫申報單,選擇紅色通道通關;離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申報,否則可能被罰款澳門幣1000至50萬元。在澳門特區短暫停留的過境旅客無需申報。

現在,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原因,您需要在48小時內持有陰性會計檢測結果的證明: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對協調中心宣布,8月10日6時起,粵港澳口岸出入境人員必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結果。其他口岸出入境人員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要求不變;

2.所有從內地省市乘飛機抵達澳門的人員,在登機前48小時內,將被要求出示有效的核酸陰性證明。此措施將於7月31日淩晨生效。

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對協調中心宣布,為應對疫情變化,自8月10起,要求所有擬乘坐外國民航飛機的旅客在48小時內出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內地公民申請赴港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

(二)不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

(三)編造信息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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