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15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大:
(壹)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圍繞食品、藥品、化妝品、農資、建材、機電、汽車配件等重點商品以及版權、商標、專利等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階段性工作目標,定期開展專項整治,繼續保持打擊侵權假冒行為的高壓態勢。
要嚴格生產經營企業監管,切實加強市場巡查和產品抽檢,對發現的侵權假冒線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產源頭和銷售網絡,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的 "黑作坊"、"黑窩點"。"
(二)進壹步加大刑事司法打擊力度。公安機關對侵權假冒犯罪和相關商業賄賂犯罪要及時立案偵查,明確查處責任主體和時限,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點案件要掛牌督辦。要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農資等直接損害群眾利益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定期開展集中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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