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提高信息系統工程質量,促進信息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但隸屬中央和軍事系統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第四條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享、安全保密和統壹標準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扶持和促進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省信息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告知同級信息化統籌協調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管理工作。第六條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標準。第二章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第七條從事信息系統工程咨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實施工程建設活動,承擔安全保密義務,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轉讓所承攬的業務。第八條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並且簽訂安全保密合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第九條信息系統工程咨詢、策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實際需求,執行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信息系統工程的咨詢與策劃設計,對咨詢服務與設計質量負責,並不得參與同壹工程的監理工作。第十條信息系統工程招標代理單位應當根據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不得接受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第十壹條信息系統工程集成單位應當依照信息系統工程有關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集成,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降低工程建設標準和質量,並對集成質量負責,履行質量保修義務,保修期不得少於二年。第十二條信息系統工程檢測單位應當依照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對信息系統工程的功能、性能等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第十三條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信息系統工程集成質量實施監理,並對集成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十四條信息系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抄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屬於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執行數字福建建設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信息系統工程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的同時,將項目招標範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文件等相關資料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十六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抄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責令招標人改正,並抄送項目審批部門。
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是哪年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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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對信息化工程監理有哪些規定
工程監理就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信息化的監理是屬於工信部負責監督,負責信息化方面的監理工作,包括軟考,系統集成和弱電方面的監理任務
四、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規定?
第壹條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確保信息系統工程的安全和質量,規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行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信息系統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
(壹)信息網絡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處理、傳輸、交換和分發的計算機網絡系統;
(二)信息資源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資源采集、存儲、處理的資源系統;
(三)信息應用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類業務管理的應用系統。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是指依法設立且具備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業主單位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合同,對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並具備規定數量的監理工程師和註冊資金、必要的軟硬件設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固定的工作場所和相關的監理工作業績,取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的單位。
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二章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發布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及管理甲級、乙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三)負責信息系統監理工程師的資格管理;
(四)監督並指導全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國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審批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丙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初審本行政區域內甲級、乙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
第三章監理範圍和監理內容
第八條下列信息系統工程應當實施監理:
(壹)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的信息系統工程;
(二)使用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定需要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