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處罰
如果進貨有問題,就要更換進貨廠家。
如果是自己生產不合格,那就不是人的問題,而是管理出了嚴重問題。
最起碼在每個環節沒檢測、沒把關不合格,才出現了不合格的結果。
此時的處罰,其實是把責任推到了無辜者身上,真正的責任是該環節沒有做好監督管理。
2010年國家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線電纜如何處罰大概只有查封、罰款,壹般是這樣。
生產不合格食品如何處罰法律咨詢: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和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如何查處
黃浦林
網友提問:
近日,筆者在學習《食品安全法》相關處罰規定時發現壹個問題,即食品實際質量檢驗(不含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予以處罰。也就是說,食品無標簽、標簽不全、虛假標註、不正當競爭、檢驗結果與標註內容不符等行為都要受到處罰。
而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的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第四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該法第八十五條第(十)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處罰。據此,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只有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才能予以處罰,否則不能予以處罰。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符合的情形很多:無標簽、標簽標註事項不全、虛假標註、不正當競爭表示、檢驗結果與標簽載明的內容不符等,這些都是自主發現和被動發現的信息。根據該法第八十五條第(十)項的規定,只有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才予以處罰,這與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否矛盾?請回答!
另外,實際質量檢驗結果與標註執行的標準不符,能否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查處?食品標簽標註事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以外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其他標準要求的,能否適用《標準普法實施條例》和《標準普法實施規定》處罰?求解答!
個人認為: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十)項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行為設定行政處罰並不意味著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不意味著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發現後自覺履行召回義務或者停止經營的,沒有必要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承擔行政責任,也沒有必要受到行政處罰。這是兩碼事:"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是壹種違法行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這是另壹種違法行為。兩種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吸收關系,如果兩種違法行為均尚未處理完畢的,按壹種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執法機關查獲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在被告知後立即召回;執法機關在調查、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和實施行政處罰後,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被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被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法機關除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外,還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當事人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執法機構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第(十)項。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自覺地立即停止經營、立即召回,並按照規定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向有關執法部門報告、記錄相關信息,對該等經營者,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其主觀過錯的危害後果、改正情況等因素,依法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食品質量安全存在問題,或者不符合食品標識標註內容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查處;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但食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構成不合格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查處;如果食品質量不符合現行有效的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於有缺陷的不合格食品,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查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屬於食品安全標準之壹。因此,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有關基本要求和強制性標簽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等同於食品安全標準的標準,應當執行。據此,對不符合食品標簽通則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如果有其他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對食品有強制性要求,但這些要求與食品安全、營養無關,不符合這些標準的食品不能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的,應當依照《標準化法》對相關生產經營者進行查處。
黃浦林 2010/01/24
廣東珠江電纜生產的電纜產品有哪些優勢?
那還是很多的,比如珠江電纜采用的是環保材料,質量好,偏心率低,粗細均勻。而且在生產過程中,都是自動化生產和質量檢測,避免了人為因素造成的不穩定。每件產品出廠前都經過嚴格檢測。還專門設置了防偽標簽。
公司生產不合格產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特殊情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征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四)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等損失。根據上述規定,在增值稅處理上,貴公司生產次品所產生的損失不屬於非正常損失,不需要轉出進項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損失,包括固定資產和存貨損失、毀損和報廢損失、財產轉讓損失、呆賬損失、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損失,包括固定資產和存貨損失、毀損報廢損失、財產轉讓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扣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償後的余額,按照國務院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應按照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另據財稅[2009]57 號《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壹條規定57號《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壹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借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提供合法證據證明其扣除的資產損失確實發生,包括合法有效的外部證據、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書、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書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妳公司發生的上述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書、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書等。
雖有資質,但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是否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主觀條件是要有故意;客觀條件是要達到5W以上。重點是數額的認定。故意制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符合法律規定,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壹般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抽檢不合格電纜、生產者處罰主體的異化《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樣檢驗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民經濟和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質量狀況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查樣品應當在市場或者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待銷售產品中的樣品"。
因此,誰銷售這些不合格電纜,誰就被抽檢,誰就被處罰。
但是,經銷商被處罰後,可以向生產廠家索賠。
電線電纜產品質量國家聯合監督抽查不合格怎麽辦
找第三方代為檢測,然後與客戶溝通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