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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核病預防控制工作規範的第壹章

第壹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1.1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結核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防治臨床中心。

1.2省、地(市)、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專業科(所、室),或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相應職能。開展結核病診斷和治療等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具備相應資質。

1.3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

1.4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指定人員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 2.1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其職責、工作任務、所在地域和服務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

各級人員配置參考標準:

省級機構至少由20名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並根據所轄縣(區)的數量的多少適當增加。超過50個縣(區)的省份,每增加10個縣(區)增加1名人員。

地(市)級機構至少由15名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並根據所轄縣(區)的數量的多少適當增加。超過10個縣(區)的地(市),每增加壹個縣(區),增加1名人員;如果地(市)同時承擔縣(區)級的防治任務,要按照縣(區)級的工作要求,增加相應數量的人員。

縣(區)級機構至少由8名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並根據轄區人口數量的多少適當增加。超過40萬人的縣(區),每增加5萬人增加1名人員。

縣(區)級以上單獨設立的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可根據相關醫療衛生機構設置標準和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專業人員數量。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專職或兼職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

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應有人員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

2.2結核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需具備所從事工作的相應專業資格,或經過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3.1 國家級

3.1.1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職責:

3.1.1.1為制定有關結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防治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

3.1.1.2建立並完善結核病監控與評價系統,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饋結核病防治信息,開展結核病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對結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進行研究、督導檢查與評價。

3.1.1.3 參與國家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指南等技術規範的制定,對各地進行技術指導。

3.1.1.4參與制定國家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策略,編寫、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導和實施健康促進工作。

3.1.1.5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疫情應急處理方案,指導和參與重大疫情的調查處理。

3.1.1.6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劃,協助完成藥品和設備招標、采購,及時供應和調劑藥品,開展藥品管理與監控。

3.1.1.7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3.1.1.8組織編寫各類培訓教材,培訓專業技術人員。

3.1.1.9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的相關研究,推廣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方法。

3.1.1.10完成衛生部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1.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防治臨床中心主要職責:

3.1.2.1為制定有關結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防治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

3.1.2.2 制定結核病防治臨床技術方案並指導各地實施。

3.1.2.3 對結核病臨床診斷、治療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和開展健康教育。

3.1.2.4組織開展結核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等研究。

3.1.2.5制定結核病實驗室診斷標準和操作規程,組織實施結核病實驗室工作的質量保證,開展結核病實驗室技術人員培訓,指導結核病實驗室網絡建設,對結核病實驗室進行生物安全評價,對全國結核病實驗室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評價和質量控制。

3.1.2.6 開展結核病耐藥性監測與研究。

3.1.2.7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3.1.2.8完成衛生部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2 省級

3.2.1根據國家結核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為制定全省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計劃、經費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組織實施。

3.2.2對肺結核患者發現、治療、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價。

3.2.3按照國家結核病監控與評價系統的要求,收集、核對、上報、分析和反饋結核病防治信息,開展結核病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

3.2.4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轉診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指導,對結核病突發公***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與處理。

3.2.5實施和推廣國家結核病實驗室診斷標準和操作規程,開展分枝桿菌的塗片、分離培養、藥物敏感性試驗等實驗室工作,開展結核病實驗室技術人員培訓,完善結核病實驗室網絡建設,對結核病實驗室進行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實施結核病實驗室質量保證工作,對結核病實驗室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評價。

3.2.6制定培訓計劃,開展對地(市)、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結核病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相關業務人員的培訓。

3.2.7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活動。

3.2.8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劃,協助完成藥品和設備招標、采購,及時供應和調劑藥品,設立藥品和設備賬目,專人管理。

3.2.9負責對下級機構的結核病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和評價。

3.2.10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工作。

3.2.11承辦上級機構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3 地(市)級

3.3.1根據省級結核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為制定本級和縣級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計劃、經費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組織實施。

3.3.2對肺結核患者發現、治療、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價。

3.3.3 負責收集、核對、上報、分析和反饋本地區結核病防治信息,協助開展結核病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

3.3.4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轉診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指導,對結核病突發公***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與處理。

3.3.5實施和推廣國家結核病實驗室診斷標準和操作規程,開展分枝桿菌的塗片、分離培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開展藥物敏感性試驗等實驗室工作,開展結核病實驗室技術人員培訓,組織實施本地區結核病實驗室質量保證工作,對縣級結核病實驗室工作和生物安全進行檢查和指導。

3.3.6制定培訓計劃,開展對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結核病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相關業務人員的培訓。

3.3.7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促進活動。

3.3.8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劃,及時供應和調劑藥品,設立藥品和設備賬目,專人管理。

3.3.9負責對縣級機構的結核病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和評價。

3.3.10開展結核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工作。

3.3.11承辦上級機構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4 縣(區)級

3.4.1根據省、地結核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為制定本級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計劃、經費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組織實施。

3.4.2承擔肺結核患者發現、報告、登記、治療和管理工作,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管理肺結核患者督導化療。

3.4.3負責結核病信息的收集、錄入、核對和上報工作,對信息資料進行及時分析和評價。

3.4.4檢查和指導本地區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和轉診等工作,開展肺結核患者的追蹤和密切接觸者檢查工作。

3.4.5開展痰塗片檢查工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開展分枝桿菌的分離培養,在地(市)組織下開展實驗室質量保證工作,對醫療機構實驗室和鄉鎮查痰點痰塗片檢查工作進行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和培訓。

3.4.6制定培訓計劃,開展對鄉鎮(社區)的結核病防治人員和醫療機構的相關人員的培訓。

3.4.7制作、發放健康教育資料,開展健康促進活動。

3.4.8建立藥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劃,設立藥品和設備賬目,專人管理;按照藥品管理要求存儲藥品,及時檢查庫存藥品數量和效期。

3.4.9 開展對鄉鎮、村級結核病患者發現、治療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督導檢查。

3.4.10承辦上級機構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5 鄉鎮(社區)級

3.5.1對肺結核患者進行治療管理。

3.5.2 對村級(社區衛生服務站)結核病治療管理工作進行定期督導和檢查。

3.5.3收集有關信息,負責本單位及所轄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3.5.4推薦肺結核可疑癥狀者,開展對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的追蹤,並做好相關記錄。

3.5.5設立查痰點的單位開展痰塗片檢查工作。

3.5.6負責對村級(社區衛生服務站)人員的培訓。

3.5.7發放健康教育資料,開展健康促進活動。

3.6 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

3.6.1對肺結核患者的治療進行督導管理,觀察病情變化及藥物不良反應,並做好詳細記錄。

3.6.2督促患者按時復查、取藥,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標本。

3.6.3推薦肺結核可疑癥狀者到縣(區)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就診,協助開展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的追蹤,並做好相關記錄。

3.6.4對實施督導化療的患者家庭成員或誌願者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

3.6.5向患者和公眾宣傳結核病防治知識。

3.7 醫療機構

3.7.1對初診發現的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及轉診。

3.7.2負責對危重肺結核或嚴重合並癥患者的救治,對出院患者及時轉診。

3.7.3負責在醫院內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動。

3.7.4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的督導和指導。 根據各級機構的職責和任務,參照醫療衛生機構的相應建設標準提供工作用房,保障人員和工作等經費,配置相應儀器設備。

4.1 設備參考清單

4.2 房屋參考標準

實驗室:各級根據工作需要,保證實驗室用房達到生物安全標準,要有單獨的辦公用房。

診室:開展患者診斷和治療的機構必須設有診室和處置室。

X光室:根據X光機的大小,配備充足的房舍,保證滿足X線防護的條件,要有單獨的辦公用房。

藥品倉庫和藥房:各級建立符合標準的藥品倉庫;負責患者治療管理的機構要有藥房,保證方便患者領取藥品。

結核病信息管理系統用房:具備安置計算機的足夠空間,通風良好。

資料保管用房:具備存儲檔案、病案等專門用房。

其它辦公用房:根據使用目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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